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(1)

2025年 Aug 3日

出埃及記 20:22-22:20

問題紙

2025年 出埃及記 第12課

經文 / 出埃及記 20:22-22:20
金句 / 出埃及記 21:1,2

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(1)

  1. 以色列人自己看見甚麼(20:22)?  神吩咐以色列不可做甚麼(23)?
    祭壇是 神與百姓相會的地方, 神卻為何吩咐他們築樸素的祭壇呢(24-26)?
  2. 若有人買希伯來人作奴僕,到了第七年要怎樣做(21:1-6)?
    若娶婢女為妻,應當如何待她(7-11)? 在所有典章裏, 神為何首先提及有關奴僕的典章?
  3. 在甚麼情況下,人必須以自己的性命償還呢(12-17)?
    人若打別人,應當如何賠償呢(18-22,26,27)?
    神吩咐加害者要受同樣的傷害,來賠償對別人所造成的傷害,其中有何含義(23-25)?
  4. 人若傷害別人,或叫別人的財物受損失,應當如何賠還(21:28-22:17)?
    神最嚴厲對待的罪是甚麼(18-20)? 從以上的典章看來, 神是一位怎樣的神?
    神盼望百姓成為怎樣的人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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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(1)

2025年 Aug 3日

出埃及記 20:22-22:20

信息

2025年 出埃及記 第12課 8月3日 岑國榮牧者

經文 / 出埃及記 20:22-22:20
金句 / 出埃及記 21:1,2

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

「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:
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,他必服事你六年;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出去。」

出埃及記20章下半部分至23章,記錄了 神吩咐以色列百姓要遵守的律例典章。問題紙上的標題有「1」這字眼,這表示甚麼?所謂一不離二,無錯,這篇信息是有第二集的。因為律例典章太多,叫人難以一次過消化,所以信息分為兩部分。 神在頒佈十誡後,緊接著將這些律例典章賜給百姓,目的是為了使他們可以具體地遵守十誡;情況有如一個國家有了憲法後,需要訂立法律作為社會的規範。或許今日當我們研讀這些律例時,部份會叫我們感到有相當的距離,例如有關奴僕的條例、或者牛撞死人的條例,我們需要花點心思,才能適用在實際的生活上。然而,縱使部份的律例未能直接適用,但背後的精神並沒有因時代而改變。通過研讀這些律例,我們可以學習 神的百姓如何在實際生活裏實踐 神的憐恤和公義,真正做到愛 神和愛人如己。今日經文記載的,大部份是有關人際關係的律例。祈求主使我們不因律例繁多而失去耐性,而是帶著愛 神的內心來思想這些典章,可以認識設立典章的 神的內心和對人的愛。

第一、有關祭壇的律例 (20:22-26)

請看第20章22,23節:「耶和華對摩西說,你要向以色列人這樣說:『你們自己看見我從天上和你們說話了。你們不可做甚麼神像與我相配,不可為自己做金銀的神像。』」就如十誡中的第二誡所說,人製造偶像的目的是為自己。最近,就有報道指少林寺方丈,在過去三十年把少林寺打造成市值近千億的商業王國,美其名弘揚少林文化,實則借佛斂財,最終因私自挪用寺院資產而被帶走調查。就是這樣,人以貴重的金銀來製造偶像,為的是滿足虛榮和貪慾。因此, 神再三提醒以色列人,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。

至於向 神獻祭的祭壇, 神吩咐以色列要如何建造呢?請一起讀第24節:「你要為我築土壇,在上面以牛羊獻為燔祭和平安祭。凡記下我名的地方,我必到那裏賜福給你。」跟外邦人以金銀製造偶像的做法不同, 神竟然吩咐以色列用泥土來為祂築壇。表面看來,用土築壇太過簡陋,似乎有失體面。難道 神對於前來敬拜祂的人毫沒要求,築土炮祭壇敷衍了事便可?並非如此。人是看外貌,但 神是看內心。我們用最好的獻上來事奉 神固然重要,但更重要的是我們奉獻給 神時的內心。從前所羅門王為 神建造華美的聖殿,後來這殿卻成為列王敬拜偶像的地方,惹 神的忿怒。在新約時代,宗教領袖以聖殿作為買賣的市場, 神便使這殿被拆毀,連一塊石頭也不留在石頭上。美國著名牧師羅伯舒勒,相信成功神學,主張 神是以財富和健康來回報人對祂的信心;他在加洲建造了奢華的水晶大教堂,最終卻因負債破產而被迫出售。今日歐洲的很多教堂,也淪為旅遊觀光的地方,甚至成為酒吧等娛樂場所,失去建築的本意。以上的這些例子都說明,外表的裝潢並不等同於人內在的信仰。列王紀上8:27說:「 神果真住在地上嗎?看哪,天和天上的天尚且不足你居住的,何況我所建的這殿呢?」人想為 神建造完美的壇或殿,但關心卻容易被這些外在的東西奪走。相反,即使一個人對 神的獻上有不足的地方,但若是基於愛 神和悔改的內心獻上, 神應許必然賜福。雖然如今我們在預備夏令營的忙碌之中,願 神幫助我們也花一點時間停一停、想一想我們向 神的獻上,以至我們可以獻上討 神喜悅和馨香的祭。

此外, 神吩咐甚麼有關築壇要注意的地方呢?請看第25,26節:「你若為我築一座石壇,不可用鑿成的石頭,因你在上頭一動家具,就把壇污穢了。你上我的壇,不可用臺階,免得露出你的下體來。」在這裏, 神吩咐以色列若為 神築石壇,便不可用鑿成的石頭,免得需要用上刀斧來切割,這可能是跟當時外邦人為偶像築壇的設計有關。此外,壇不可用臺階,避免祭司上臺時不慎走光。在設計我們教會的講台時,也有同樣的考慮,不過不同的地方是,我們在講台的側面加上了一級小的臺階。在這裏的重點,並不是設計本身,而是上祭壇的人要擁有敬畏 神的內心。正如若果我們面見國家總統,我們必定會衣著整齊、西裝筆挺;同樣,我們要面見 神的話,從裏到外也當莊重,叫 神得到當得的尊重和榮耀。

第二、有關奴僕的律例 (21:1-11)

請一起讀第21章1,2節:「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: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,他必服事你六年;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出去。」古時的法典大多將有關奴僕的條例放在後半部分,視之為次要;不過, 神卻竟然把有關奴僕的條例,定為人際關係律例的第一條。我們不太清楚當時以色列是否已經有奴僕的存在,但可以肯定的是, 神重視卑微和軟弱的人,所以預先訂立規條來維護他們的權益和尊嚴。通常,對於有財有勢、有頭有面的人,例如大公司的總裁、學校的校長、知名的教授等,人都對他們恭敬有加。相反,對處於社會最底層、貧窮和沒能力的人,人便容易以隨便的態度待他們。雖然以色列曾經在埃及作過奴僕,受埃及人的欺壓和虐待;但當他們手下有了奴僕時,就很容易會忘記從前受勞役之苦,待奴僕像從前的主人待自己一樣。情況就好像部門的主管受大老闆的氣後,將不滿發洩在手下的員工身上;之後那位員工將不滿發洩在清潔姨姨身上,清潔姨姨又將不滿發洩在家中的兒子身上,最後兒子便將不滿發洩在不懂得說話的小狗身上。但無論是主人抑或奴僕, 神也看他們是按照 神的形像被造,更加是與 神立約的百姓,因此賦予他們同樣的愛、尊貴的身份和價值。

具體上, 神賜下有關奴僕律例的內容是甚麼呢?當時,希伯來人和他們的子女被賣作奴僕,主要有三個原因:第一是貧窮,第二是欠債,第三是偷竊。對於男僕和婢女、獨身和已婚的奴僕, 神分別定下了不同的處理方法。請看第3至11節。男僕在主人家中服事滿六年,第七年可以重獲自由,無需付出贖金,白白地出去。若是單身來,便單身地離去;已婚來,便與妻子一同離去。若主人為奴僕成家立室,奴僕離開時,所娶的妻子和所生的兒女要歸主人,因為是屬於主人的。但若果奴僕因為愛主人和妻兒的原故,不願意離開,主人就要用錐子穿他的耳,作為他甘心永遠服事主人的記號。至於婢女,通常被賣的原因,是要成為主人的妻妾或媳婦。 神不容許婢女像男僕那樣服事六年後離開主人,這是因為在當時社會,女性難以維持生計的原故。無論是娶婢女為妻,抑或將她許配給兒子,主人也當給她應有的權利;不然,就要准她離開,使她可以另嫁他人。

從以上看來, 神除了關心奴僕的權益外,也重視人的自由,不容許人永遠作奴僕。從前美國的奴隸制度屬於終身制,一日為奴,便要終身為奴;直到南北戰爭結束後,美國才修憲,正式廢除奴隸的制度。從表面看來,活在今日文明社會的我們,似乎沒有作誰的奴僕。然而,從屬靈的角度來看,未認識主之時的我們是罪的奴僕,在罪惡的捆綁和勞役之下受痛苦和失去自由。但 神以祂獨生子主耶穌的寶血作贖價,使我們從罪中得自由,可以白白地出去。加拉太書4:7說:「可見,從此以後,你不是奴僕,乃是兒子了;既是兒子,就靠著 神為後嗣。」腓利門書1:16上也說:「不再是奴僕,乃是高過奴僕,是親愛的兄弟。」因基督的寶血,我們從此不再作罪的奴僕,得著了在主裏面自由人的身份,更擁有作 神兒女的名份。我們要記念這份救贖的恩典,作基督的僕人,把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 神,不要回到以往作罪之奴僕的光景。我們也當憐恤那些在世上勞苦擔重擔的人,特別是在罪惡的捆綁之中作奴僕的人,向他們傳揚基督的救贖,使他們也可以同得這份在主裏的真自由。

第三、有關人和牲畜性命的律例 (21:12-36)

 神在十誡的第六誡裏,吩咐人「不可殺人」;這裏的律例典章,便具體地告訴人當如何實踐這道誡命。前半部分是有關殺人和傷人的條例(12-27節),而後半部分則是有關疏忽而導致他人或牲畜死亡的條例(28-36節)。從這些條例,我們可以學習到甚麼呢?

首先, 神重視人的生命。 神列出了四種須予以死刑的罪行,包括蓄意殺人(12,14)、毆打父母(15)、拐帶和販賣人口(16),以及咒罵父母(17)。相比之下,今日很多地方,打罵父母算是閒事,誘騙別人到KK園時有發生,謀殺的最高刑罰也只是終身監禁。但 神通過這些律例,凸顯罪的嚴重性,叫人曉得要尊重別人的生命。尊重別人的生命,這代表尊重創造人生命的 神。創世記9:6說:「凡流人血的,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,因為 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。」約翰壹書3:15也說:「凡恨他弟兄的,就是殺人的;你們曉得凡殺人的,沒有永生存在他裏面。」事實上,很多命案的發生,都是從人內心的憎恨開始。為了不陷入這大的罪惡,人必須從心底裏化解冤仇,與鄰舍和好。

除了蓄意殺人之外,在第28至32節裏,亦有講及因疏忽導致他人或牲畜死亡的條例:若有牛撞死人,要用石頭把那牛治死;倘若那牛一向有撞人的不良記錄,但主人竟然不將牠鎖好,以至把人撞死,不但涉案的牛要被治死,牛主也要一併治死。又假若有人到井旁打水,之後沒有用石頭把井口蓋好,以至別人的牛或驢跌入井裏,也需要用錢賠償。適用在今日的話,這好比不小心駕駛以至撞傷或者撞死途人,又或者因為承建商沒有做足安全措施,叫工人在沙井內吸入沼氣身亡,這些案件應當怎樣處理呢?假如我不小心把蕉皮掉在地上,結果叫別人滑倒,應該歸咎對方不好彩,抑或我要負上責任呢? 神並沒有看因疏忽而導致他人傷亡為小事,乃是要求涉事的人負責和付出相應的代價。在美國西雅圖,就有超級馬拉松選手在跑步時,經過一段因疏於管理而長年積水、佈滿青苔的行人路,滑倒以至肌肉嚴重撕裂,不但終生無法再參加比賽,甚至連走路也變得困難;及後她向市政府和一名業主提出起訴,結果獲賠償超過一億港元。英文有一句常用的諺語 “slip of the tongue”,意思是口誤,屬無心之失,但其實 “slip” 這字也有滑倒的意思。很多時候,我們也會因一時口快,以說話叫別人受傷甚至跌倒。作信徒的我們,要曉得我們的說話有如一把兩刃劍,既能安慰和鼓勵別人,也能傷害和破壞別人的生命,因此要謹慎舌頭不出惡言,而是要講叫人和睦和造就人的說話。

其次, 神重視人內在的動機。有關殺人和傷人的案件, 神並非以一刀切的方式處理,而是考慮犯案者的動機。請看第13,14節:「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,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設下一個地方,他可以往那裏逃跑。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,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裏,也當捉去把他治死。」這裏所指的是因意外而犯上誤殺罪, 神為這樣的人設立了逃城,讓他們可以尋求庇護,逃避復仇者的追殺;相反,蓄意殺人者,即使逃到逃城也要被治死。其餘傷人的案件包括:兩個人彼此爭論,因「講唔掂數」而互毆,便要賠償對方的醫藥費。責打奴僕卻出手過重,奴僕即時死亡,主人要判處死刑,因為是蓄意的;若一兩日後才死,就無需受刑,這並非表示 神鼓勵人作無良雇主和虐打奴僕,而是表示事情是出於意外,奴僕的死也為主人帶來了重大的損失。此外,兩個人互毆以至傷及無辜,叫身邊的孕婦流產卻無別害,便要按婦人丈夫的要求作出賠償。世上的法庭重視表面證供,但 神卻看我們行事為人的動機,沒有一件事 神是不知道的;故此我們要活在這位 神面前,過誠實悔改的生活。

最後, 神重視公平的原則。請一起讀第23至25節:「若有別害,就要以命償命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以烙還烙,以傷還傷,以打還打。」很多人讀到這段經文時,主張 神鼓勵人報復,就以「以牙還牙」作為還擊的藉口。但 神在這裏的意思,並非叫傷害我們的人,與我們一樣受同樣的傷害,而是為了防止報仇不斷的升級。正如很多國家之間的戰爭,都是由少數人之間的流血衝突開始。我們要知道不但自己的生命寶貴,別人的生命也同樣寶貴。若我愛惜我的眼、我的牙、我的手和腳,就要同樣愛惜別人的眼、牙、手和腳。若我不想自己被別人燒傷或打傷,我就不要叫別人燒傷或打傷。若我重視我的自尊和感受,我就要先重視別人的自尊和感受。若我不想被別人無情地定罪,我就首先不要定別人的罪,寬恕和諒解別人。耶穌在登山寶訓裏,好好地解釋這些典章背後積極的含意說:「你們聽見有話說:『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。』只是我告訴你們,不要與惡人作對。有人打你的右臉,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。」(5:38,39)「所以,無論何事,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,你們也要怎樣待人,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。」(7:12) 在第26,27節裏, 神甚至吩咐奴僕的主人,若果打壞奴僕的一隻眼或一隻牙,就要因他那一隻眼或一隻牙而釋放他,使他得以自由。我們容易看重別人對自己造成的傷害,卻輕看自己給別人造成的傷害;但當我們曉得別人的生命與我們的生命一樣寶貴時,我們可以學會愛和尊重別人,將律法的精 神——愛人如己實踐出來。羅馬書13:8說:「凡事都不可虧欠人,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,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。

第四、有關財物的律例 (22:1-15)

這部分記載了有關在財物方面賠償的條例,大致可以分為三類:第一類是由於偷竊,第二類是由於人為的疏忽,第三類是把財物給別人託管、或借給別人期間發生。首先,對於偷竊牛羊者,必需賠償物主,基本原則是以所偷之物的市值計算:若已經宰了,要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;若牲畜仍然存活,就要雙倍奉還。這是具體地實踐十誡裏的第八誡──「不可偷盜」的誡命。偷竊的人並不會想到他為別人帶來的傷害,惟有被偷的人才曉得箇中的痛苦。我在前年前往美國參加國際夏令營,在半夜抵達紐約時,遭到接載的司機欺騙, 一共損失了數百美元,叫我在那一晚幾乎不能入睡。 神懲罰偷竊者要加倍賠還物主,藉此彌補物主在財物和情感上的損失。

其次是人為的疏忽。請看第5,6節。若有人在牧放牲畜時,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裏去吃草,他不能只說:「牛牛,你點解咁唔聽話,去隔離陳太塊田度吃草呢?下次唔好啦!」然後不了了之;而是必須以自己田裏最好的出產,或葡萄園中最好的果子來償還。若有人焚燒自己田裏的荊棘,卻因疏忽而令火勢失控,燒毀別人堆積的禾捆、莊稼和田園,也不能主張說與自己無關,而是必須作出相應的賠償。適用在我們身上的話,我們也不能任由我家中的冷氣機滴水到街上,又或者將我家門前的垃圾掃到別人的家門前,要為到對別人造成的損失作出挽救或補償。

最後是託管或借用別人財物期間發生的損失。當時並沒有銀行或保險箱一類保管財物的地方,因此人會把貴重的財物,例如銀錢、家具或牲畜等交給鄰舍看守。假若期間出現財物的損失,看守的人要證明自己並沒有監守自盜;若最終發現所託管的財物被偷,看管的人要作出賠償,不能主張說:「乜咁小氣嫁?小小錢都斤斤計較!」即使受財物損失的不是我,但若因為我的疏忽或不負責任,叫別人蒙受損失,我們便應當負起責任。 神盼望祂的百姓成為有責任感的百姓,為到別人交託給我的財物和工作謹慎,更要為到 神交託給我服侍的校園的靈魂、別人的兒女而盡責。當我們以別人的生命和財物為寶貴,如同愛惜自己的生命和財物時,就是實踐愛人如己的功課,可以成長為祭司的國度、聖潔的百姓。

總括而言,通過 神所賜下的律例和典章,顯明 神盼望祂的百姓築悔改、感謝和愛 神的祭壇,對最軟弱和卑微的靈魂施予愛和憐恤,重視別人的生命和財產,如同自己的生命和財產一樣,並且對主和別人交託我的生命和使命擁有責任感。通過遵守這些律例和典章,我們可以與 神和與人建立愛和正確的關係。祈求主幫助我們從遵守這些最基本的律例開始,我們可以具體地實踐誡命的精 神──愛 神和愛人如己,成長為屬 神的百姓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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